(2015)顺庆执字第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晴与宋春材、任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晴,宋春材,任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1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晴。被执行人:宋春材。被执行人:任桂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晴申请执行宋春材、任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于2014年5月8日查封申请人王晴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71号2幢1单元5层6号房屋及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96号1单元1层2号房屋。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晴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71号2幢1单元5层6号房屋及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96号1单元1层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