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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城军与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城军,焦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杨城军。被申请执行人:焦永刚。杨城军诉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武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焦永刚于2014年1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城军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焦永刚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2014)武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执行人焦永刚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