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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影超与河北瑞港振兴线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赵影超。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瑞港振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城西津保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如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影超与被告河北瑞港振兴线缆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影超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影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赵影超负担。审判长刘德璋代理审判员杨立军人民陪审员王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陈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