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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徐云斌与徐云斌、于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徐云斌,于洁,周康,钱宗秀,张林,周春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6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被告徐云斌。被告于洁。被告周康。被告钱宗秀。被告张林。被告周春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诉被告徐云斌、于洁、周康、钱宗秀、张林、周春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宽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