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912号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097。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仁,男,该公司法务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海霞,女,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敏,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霍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