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实惠水果店与被告济洛高速运营管理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实惠水果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济源市实惠水果店,住所地:济源市西街**号。经营者段双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小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开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东北角郑州新区收费站。负责人魏培洲。被告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济高速济源南收费站。负责人刘广武。原告济源市实惠水果店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市实惠水果店诉称:2012年以来,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设立的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多次从其处购买水果,并由被告单位的购买人出具手续,至今累计欠其水果款36827元,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6827元。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实惠水果店起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源市实惠水果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