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原告邢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邢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松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