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衣某某,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