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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衣某某,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