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高汉与庄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郭高汉,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庄玮玮,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冯润涛,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郭高汉与被告庄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追加冯润涛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予。案件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庄玮玮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3%,如有纠纷交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原告委托案外人黎球新向被告庄玮玮账户转款5万元,被告庄玮玮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款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庄玮玮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冯润涛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庄玮玮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5600元);二、两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庄玮玮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借款合同、情况说明、客户交易明细查询,借据(各1份,原件)、黎球新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庄玮玮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上述举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关联,并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07年1月4日,被告庄玮玮与冯润涛登记结婚。2014年4月23日,原告郭高汉(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庄玮玮(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5万元,借款利率3%,按月收息,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并按合同规定利率200%计收逾期利息;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黎球新向被告庄玮玮转款5万元,被告庄玮玮亦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确认收款事实。2014年11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权利。另查,2014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庄玮玮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借据、情况说明、客户交易明细查询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庄玮玮借款后从未还款,鉴于两被告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也不举证证实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结合其诉请及合同约定,确认被告庄玮玮尚需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即22.4%(5.6%×4=24%)计算的利息。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冯润涛应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玮玮、冯润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高汉归还借款5万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2.4%计付利息予原告郭高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焕然审 判 员 梁惠妍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