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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曾秀英与丁磊、张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英,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曾秀英。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笑葵,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曾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秀英于2015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曾秀英案款共计21228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409、41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予以查封,暂未处置;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409、41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强所有的车辆一辆、丁磊所有的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2500元予以扣划后,冻结该账号6000000元存款;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32700元予以扣划后,冻结该账号6000000元存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另案【(2015)龙泉执字第410号案件】,根据标的比例,本案分配到案款52923.2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曾秀英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122800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案款52923.2元,现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曾秀英2069876.8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强、丁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曾秀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