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西支行与冯连好、黄娣、黄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西支行,冯连好,黄娣,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负责人:林俊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国荣,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冯连好,男,住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黄娣,女,住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黄雄,男,住广东省阳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连好、黄娣、黄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14339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第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文政审判员 王小湖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