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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巧过与司机明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过,司机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巧过,女,生于1992年8月1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司机明,男,现年27岁,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王巧过与被告司机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巧过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巧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