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丽、戴素美等与泰兴市恒成商贸有限公司、泰兴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戴素美,顾仲基,泰兴市恒成商贸有限公司,泰兴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蒋保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周丽。原告戴素美。·原告顾仲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恒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过船工建巷4号。法定代表人蒋保珍。被告泰兴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滨江镇工建巷4号。法定代表人顾荣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云,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蒋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戴素美、顾仲基与被告泰兴市恒成商贸有限公司、泰兴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蒋保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丽、戴素美、顾仲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戴素美、顾仲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丽、戴素美、顾仲基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 轼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张显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鞠 绮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