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文振欣、袁文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振欣,袁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文振欣,男,200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袁文华,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文振欣因被申请人袁文华驾驶赣C×××××重型自卸货车,于2015年4月18日13时01分许,经东新乡堤坝由南往北行驶至河下村路段时与坐在电动车上的申请人文振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坐在电动车上的申请人文振欣受伤。为保证申请人赔偿权的实现,申请人于2015年5月6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袁文华驾驶的赣C×××××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或被申请人袁文华价值10万元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文振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袁文华驾驶的赣C×××××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或被申请人袁文华价值10万元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光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玲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