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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许某。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被告许某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治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