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朝晖与被执行人丛凌峰、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朝晖,丛凌峰,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翟朝晖,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丛凌峰,男,汉族,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丛凌峰。申请执行人翟朝晖与被执行人丛凌峰、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沙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96号的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