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华法刑初字第89号,被告人李新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1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唐艾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李某某怀疑其前女友杨某某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从码市镇金龙街出来,当行至朝阳路段时,其发现王某某的“雪铁龙”小轿车停放在朝阳路口木材加工厂蒋瑞丹屋门口,被告人李某某看见杨某某从王某某的小轿车里出来,被告人李某某就开车跟了过去,被告人李某某下车后,从蒋瑞丹家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和铁镐,将王某某停在朝阳路口木材加工厂蒋瑞丹屋门口的“雪铁龙”小轿车的左右前大灯、引擎盖、车窗、尾箱等部位毁损。经XX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轿车被毁损的部件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人民币21908元。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码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车辆维修费2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蒋瑞丹的证言,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码市派出所的“到案经过”,王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江价鉴字(201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收条,谅解书及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财物价值21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盘江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