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玉元、黄秋娇等与李木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元,黄秋娇,陈丽华,朱政鑫,朱莹,李木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朱玉元,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原告黄秋娇,女,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原告陈丽华,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原告朱政鑫,男,200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原告朱莹,女,200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李木桂,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元、黄秋娇、陈丽华、朱政鑫、朱莹与被告李木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木桂在建设银行62×××14账户上存款237744.5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木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62×××14账户上的存款237744.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胡文武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