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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XX与陈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吉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陈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