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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业玲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玲,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刘业玲,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被告:刘勇,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业玲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业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业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业玲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   振   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远玉书记员陈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