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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靳晶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李森,吴章平,张谯颖,王新鸣,安徽灵动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率然贸易有限公司,靳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安庆路77号天徽大厦C座18楼F室,组织机构代码73495333-7。法定代表人:张谯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森,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光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章平,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道凤,女,1963年6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张谯颖,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新鸣,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安徽灵动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1104号古井假日酒店921室,组织机构代码77112217-X。法定代表人:张素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凤,女,1963年6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安徽合肥率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前进路宁国新村13幢307室,组织机构代码67092173-0。法定代表人:吴章平,总经理。原审被告:靳晶,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道凤,女,1963年6月9日出生。上诉人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2933.84元,减半收取11466.92元,由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健审判员  陈烜审判员  欧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琪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