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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应钢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应钢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80号罪犯杨应钢,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重铁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应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止。2014年4月29日经本院(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834号刑事裁定书,对杨应钢减去有期徒行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2015)渝九狱减字第07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杨应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应钢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应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应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