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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贾宝元与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元,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019-1号原告贾宝元。委托代理人吕俊龙、尹大鹏,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啸天。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宝元诉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到期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且被告因民间借贷已产生多起诉讼,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已丧失偿还能力。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宝元对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