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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才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才,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191号原告杨俊才,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刘建伟,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原告杨俊才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0日,被告借我现金20万元整,并约定月利息3分,当日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准确无误的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中显示被告刘建伟的出生日期为1974年10月2日,家庭住址为长葛市锦绣江南小区,而原告随后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建伟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所显示的被告刘建伟出生日期为1975年11月16日,家庭住址为长葛市人民路中段园中园农行家属院,被告主体错误,因此本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告杨俊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