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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书田、李智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田,李智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巩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李书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智远,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4405988-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田、李智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田、李智远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