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连德柱诉被告董士俭、王根柱、董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2886号原告连德柱,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董士俭,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根柱,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董景旭,男,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德柱诉被告董士俭、王根柱、董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德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德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苏浩锋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