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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煊与广州家元素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张煊,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詹杰臻,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家元素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蓝舞,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峰,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煊与被告广州家元素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煊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煊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欧阳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