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卓世昌与被上诉人黄彬、原审被告王桂容、福建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世昌,黄彬,王桂容,福建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世昌,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褚孝宾、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彬,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李健,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桂容,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审被告福建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街道祥和路17号。法定代表人林乃珍,执行董事。上诉人卓世昌因与被上诉人黄彬、原审被告王桂容、福建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卓世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卓世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孝斌代理审判员 高晓燕代理审判员 庄真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