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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小波等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荣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付小波,顾荷花,张德华,孙波,龚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84号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被申请人湖南荣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被申请人付小波。被申请人顾荷花。被申请人张德华。被申请人孙波。被申请人龚惠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荣瑞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小波、顾荷花、张德华、孙波、龚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荣瑞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小波、顾荷花、张德华、孙波、龚惠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旅游休闲中心北区3号别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春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荣瑞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小波、顾荷花、张德华、孙波、龚惠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