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呼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呼某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工人,住屯留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不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呼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郝树勇代理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