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秀丽与何志荣、深圳市振雄刀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丽,何志荣,深圳市振雄刀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156-1号申请执行人梁秀丽。被执行人何志荣,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振雄模具厂的经营者。被执行人深圳市振雄刀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富源工业区一区A3幢2楼B。法定代表人:何志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何志荣、深圳市振雄刀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