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志刚与被执行人韦昌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刚,韦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刚被执行人:韦昌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志刚与被执行人韦昌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执字第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在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