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金昌、徐云海、孙玉华、徐庆忠、徐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金昌、徐云海、孙玉华、徐庆忠、徐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其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金昌、徐云海、孙玉华、徐庆忠、徐玉昌。本院在执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金昌、徐云海、孙玉华、徐庆忠、徐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但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商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世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