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法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饶升国申请肖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升国,肖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州法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饶升国,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巿巴州区南池东路。被执行人肖聪林,男,生于1974年12月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巴中巿江北二环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饶升国与被执行人肖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肖聪林下落不明。经查银行、房管、车辆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饶升国同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有财产,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