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刘晓文、刘桂萍等与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文,刘桂萍,胡光庆,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王漪,郑良松,许华英,黄知坤,沈从蓉,吴子云,汪鹏,吕慧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文,个体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萍,银行职员。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光庆,企业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志敏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陈惟平,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漪,弋阳县中医院护士。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良松,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华英,无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知坤,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从蓉,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子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汪鹏,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慧,保险公司职员。上诉人刘晓文、刘桂萍、胡光庆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王漪、郑良松、许华英、黄知坤、沈从蓉、吴子云、汪鹏、吕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4)弋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4)弋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于上诉人刘晓文。审 判 长 徐迎风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郑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邱露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