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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王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良,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公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