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长沙前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长沙前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岭街73号。负责人马境谦,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建平。委托代理人陈东,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前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路新世纪安居苑B1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长沙前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前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长沙前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海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