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口福一开营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口福一开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定代表盛林,局长。被执行人海口福一开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口福一开营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海口福一开营销有限公司作出海土资龙华字(201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海口福一开营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对该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福一开营销有限公司的存款205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员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