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香海与刘忠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海,刘忠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李香海。被告刘忠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海与被告刘忠科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