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蓝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蓝振,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339-6号申请执行人张蓝振。被执行人张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