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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玉华、XX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军,曾玉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XX军,男。被告曾玉华,女。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XX军、曾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