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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祖留与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留,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王兵,阙玉松,张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32-3号申请执行人:徐祖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阙玉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兵,男,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阙玉松,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桂珍,女,汉族,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怀远县,(系阙玉松妻子)。徐祖留与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王兵、阙玉松、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间,本院作出(2014)蚌民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保全冻结了担保人许栋粱、许进持有的蚌埠××物流有限公司34.28%、54.28%股份;于2014年11月7日保全冻结了阙玉松、张桂珍在银行的存款400万元;于2014年11月11日保全查封了阙玉松所有的皖C-×××××、皖C-×××××、皖C-×××××、皖C-×××××、皖C-×××××、皖C-×××××车辆及张桂珍所有的皖C-×××××车辆;于2014年11月10日保全查封了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怀自字第×××××号、怀自字第×××××号、怀自字第×××××号房产;于2014年11月11日保全查封了张桂珍名下位于蚌埠市××园××号楼××单元××层××、××室房产。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作出(2015)蚌执字第0013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许栋粱、许进持有的蚌埠××物流有限公司34.28%、54.28%股份的冻结;二、解除对阙玉松所有的皖C-×××××、皖C-×××××、皖C-×××××、皖C-×××××、皖C-×××××、皖C-×××××车辆及张桂珍所有的皖C-×××××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怀自字第×××××号、怀自字第×××××号、怀自字第×××××号房产和张桂珍名下位于蚌埠市××园××号楼××单元××层××、××室房产的查封;四、解除对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王兵、阙玉松、张桂珍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审判员  卞新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