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刁某与岳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岳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刁某,现住邯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现住邯山区。委托代理人麻民延,现住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岳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对被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 判 长  苗冬梅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