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晓旭与刘玉学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旭,刘玉学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刘晓旭,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银河花城8号楼三单元302室。被告刘玉学,男,5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道湾子镇本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旭诉被告刘玉学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玉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旭撤回对被告刘玉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亚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