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朱伟与魏全喜、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魏全喜,张志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朱伟。被告魏全喜。被告张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魏全喜、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对被告魏全喜、张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伟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