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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朱伟与魏全喜、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魏全喜,张志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朱伟。被告魏全喜。被告张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魏全喜、张志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对被告魏全喜、张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伟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