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啓福与肖秋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啓福,肖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啓福,农民。被执行人肖秋香,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啓福与被执行人肖秋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