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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厦门市菲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杜维金、原审被告庄育磊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菲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维金,庄育磊,谢景文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菲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1103b单元g1,组织机构代码07935091-8。法定代表人黄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维金,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审被告庄育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谢景文,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上诉人厦门市菲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市菲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并非是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的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庄育磊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并非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裁定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进行受理,原审被告庄育磊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有其《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市菲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