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太仓市华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华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82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德龙律师��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太仓市华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太城商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太仓市华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货款56563.20元,并直接支付太仓市华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214元,合计57777.20元。因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7777.2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城商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行员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