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9086-1。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凤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892667-1。法定代表人:王令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令文,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银行账户存款685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