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猛猛与陈荣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琴,李猛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猛猛。上诉人陈荣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荣琴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荣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荣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翟 伟 关注公众号“”